虚构恶害事实后以帮助犯身份取财案件定性思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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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森 王卉 

机构地区:[1]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海检察》2024年第3期34-38,共5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同属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罪名,构成要件的基本结构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两罪的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意志自由不同:诈骗罪为被害人自愿交付,敲诈勒索罪为被害人被迫交付。单一的诈骗或者胁迫行为比较好定性,但欺诈与胁迫并存情形下的取财行为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与理论研究上却有较大争议。本文仅以虚构恶害事实后以帮助犯身份取财的案件为研究对象,阐明行为人为被害人法益创设可控危险状态情形下的案件定性思路。

关 键 词:敲诈勒索罪 案件定性 帮助犯 诈骗罪 取财 意志自由 法益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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