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内水路运输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认定——上海优利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铜陵伟博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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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元达 

机构地区:[1]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航海》2024年第5期6-10,共5页Navigation

摘  要:〖提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规定,未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人签订的涉及国内水路运输的航次租船合同为无效合同,其关于违约金和滞期费的约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案情〗原告:上海优利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铜陵伟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成立于2021年9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无船承运业务、货船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等。

关 键 词:无效合同 合同效力 国际货运代理 经营范围 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证 航次租船合同 国内水路运输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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