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及本土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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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松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北企业》2024年第10期151-154,共4页

摘  要:破产免责又称为余债豁免,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制度,是指债务人经过破产程序之后,对于其仍无法清偿的剩余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的制度。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人债务问题与个人破产法律缺位的现象逐渐凸显。个人破产免责所构建的免除剩余债务规则与我国对待债务问题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传统观念完全相反;同时于我国而言并不存在相应的制度渊源,该制度具有浓厚的域外法律制度特色。因此,我国构建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须在借鉴域外破产免责制度及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实务,从制度构建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免责的决定模式、实体性规则适用和程序性规则适用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思考我国现行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严苛性,包括秉持许可免责主义之下免责申请时间的严苛性,在放开申请时间的同时准予提前免责;严格限制不得免责的行为和债务;规范免责决定程序,建立免责回转期间。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破产免责 免责模式 实体性规则 程序性规则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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