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松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北企业》2024年第10期151-154,共4页
摘 要:破产免责又称为余债豁免,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制度,是指债务人经过破产程序之后,对于其仍无法清偿的剩余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的制度。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人债务问题与个人破产法律缺位的现象逐渐凸显。个人破产免责所构建的免除剩余债务规则与我国对待债务问题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传统观念完全相反;同时于我国而言并不存在相应的制度渊源,该制度具有浓厚的域外法律制度特色。因此,我国构建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须在借鉴域外破产免责制度及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实务,从制度构建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免责的决定模式、实体性规则适用和程序性规则适用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思考我国现行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严苛性,包括秉持许可免责主义之下免责申请时间的严苛性,在放开申请时间的同时准予提前免责;严格限制不得免责的行为和债务;规范免责决定程序,建立免责回转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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