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上的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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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成丰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9期119-120,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长期以来,《公司法》对组织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规定。在民商合一理念的影响下,法院在处理“失败”的组织行为时,不得不回到民法上的一般规则——“恢复原状”,并以此为依据做出裁判。然而,由于公司组织内部法律关系交错复杂、变动不居,套用上述规则也将意味着给组织秩序的安定性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此,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2023年《公司法》”)试图弥补组织规范法律后果规定的不足。其中,作为法律后果之一的“恢复原状”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了《公司法》这一典型商事主体的立法之中。

关 键 词:恢复原状 民商合一 商事主体 《公司法》 公司法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内部法律关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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