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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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静静 赵家豪 裴强泽 

机构地区:[1]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4年第7期59-59,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案件回顾2024年3月22日,在开封市祥符区一在建居民楼工地楼顶,因钢筋摆放问题钢筋工领班李某与水电工领班边某发生争吵,李某朝边某脸上扇一巴掌,边某用钢筋钳朝李某头部轮一下,将李某的安全帽和眼镜打,后双方其他工人冲至二人身边发生殴斗。水电工程某欲用钢管朝李某击打,结果打在陈某右胳膊上,陈某将程某推倒在地用脚朝边某身上踩了一脚;梁某从程手中夺过钢管朝其腰部和大腿部等部位击打;吴某持方木朝程某大腿部击打:叶某朝水电工王某屁股上踩了一脚。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罪 钢筋工 持械 安全帽 击打 居民楼 水电工程 开封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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