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得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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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俊豪 司冰清 

机构地区:[1]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4年第7期60-6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郝某与牛某在网络群相识,后郝某向牛某谎称有关系可以投资比特币盈利,该币上交易平台交易后每币保底价值8600美元。牛某下载注册交易平台,2019年9月28日至30日通过该平台购买了4.9个比特币,花费人民币共计28.5万元。后郝某让牛某将其持有的4.9个比特币转入其指定的比特币账户,用于投资该币。至2019年11月,因郝某承诺的盈利未兑现,牛某联系郝某归还比特币,郝某借故推脱后失联,牛某遂报警。

关 键 词:交易平台 虚拟货币 刑法意义 比特币 推脱 盈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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