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for AI-Generated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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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晓青[1] 金亚妮 FENG Xiaoqing;JIN Yan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武陵学刊》2024年第5期49-59,共11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论述研究: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22LLFXB038-2022)。

摘  要:人工智能对创作行为的介入给传统著作权归属制度带来了挑战,包括对创作行为的冲击、对创作主体的消解以及现有激励机制的失灵等。新的技术环境下对于“创作”需要有新的诠释,“创”仅要求作者具有创作意图而非具体构思,“作”可以由技术工具代为完成,人工智能使用者由此而具备了成为作者的基本条件。人工智能自身在哲学和法律意义上都不具有主体性地位,而其他主体已经获得了足够激励,因此,作品利益最终向使用者集中。这不仅符合著作权制度以人类创造力为核心的目的转向,而且能体现人本主义原则、成本与收益原则、公众利益优先原则,符合技术发展、著作权法理论与实践要求。

关 键 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归属 创作 著作权法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P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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