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治理机制的个人信息:公共化及其公法保护  

Personal Information as the Mechanism of Social Governance:Publicity and Its Protection from the Publ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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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尚聪 Wu Shangco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出  处:《理论月刊》2024年第9期130-141,共12页Theory Monthly

摘  要: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存在着个体权益、商业要素与国家工具三重维度。这三重维度在实践中演变为“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与“基于个人信息的社会治理”两项议题。贯穿其中的核心在于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随着《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旨在避免私主体侵害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虽较为成熟,但对于防范国家不当处理个人信息的公法保障却远未形成。由于基于犯罪记录的犯罪记录制度、基于信用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基于健康信息的“健康码”制度的相继出现,基于个人信息的社会治理机制正式形成。个人信息的公共化成为趋势,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问题需要被认真对待。对此,在个体层面,需要“公共化个人信息”的再次个人化,并在《宪法》上寻得其权益来源;在国家层面,则要从“公共化个人信息”本身和经由“公共化个人信息”所构建的限制性规范两方面,来限缩国家可能的过度收集与不当使用。

关 键 词:公共化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犯罪记录 信用信息 健康码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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