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济私的具体表现和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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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支部建设》2024年第21期56-56,共1页

摘  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假公济私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具体表现:(一)违规谋求特殊待遇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指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及相关规定;“特殊待遇”指的是按照规定不应当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

关 键 词:特定关系人 生活保障制度 办公用房 待遇标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员领导干部 特殊待遇 待遇方面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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