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登记单位是否应开展自行监测?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君臣 贺琳 唐秀霞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出  处:《中国生态文明》2024年第4期59-60,共2页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摘  要: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其中,适用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适用于登记管理的,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其排污登记信息不涉及自行监测。在具体实践中,对排污登记单位是否应开展自行监测存有较大争议,本文针对两种观点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以供参考。

关 键 词:排污许可证 简化管理 自行监测 排放污染物 登记管理 登记信息 对环境的影响 生产经营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