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朝的“稽查积案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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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丽[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4年第1期128-146,共19页

摘  要:清嘉庆十二年(1807年),随着大规模的积案清厘运动的开展,“湖南积案议处成案”应运而生。“湖南积案议处成案”被制定的目的是对地方督抚司道积压案件的行为进行追责,其性质为专门性的单行行政法规。因律例纂修,“湖南积案议处成案”先后演变为“外省承审事件事例”和“稽查积案则例”,它们共同构成“稽查积案专例”。为防治积案问题,清廷制定其他相关定例与稽查积案专例进行衔接,地方清讼章程或省例对稽查积案专例加以补充。稽查积案专例因其追责对象的特定性,体现了首抓“治官之官”的治理逻辑。但因该专例被选择性适用而体现实效性差异,导致承审压力的分散与下移。单一的行政追责无法遏制汹涌的诉讼浪潮,清朝中后期一直存在积案问题。

关 键 词:稽查积案则例 清朝 会典事例 章程 诉讼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K249.3[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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