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韩富鹏 Han Fupeng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5期108-130,共23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中央民族大学2024年度“青年教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专项”(2024ZLQN24)资助。
摘 要:一般认为,情势变更属于契约自由的限制规范,其正当性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客观价值理念。但谨慎思考,这一理解并不妥当。情势变更制度旨在对当事人合意存在的漏洞进行填补,属于契约合意的“发现”工具而非契约自由的限制规范。判断某一情势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关键在于该情势变化发生后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超出了当事人的缔约时的合意范畴。该情势变化的发生时间、是否为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或者是否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均属于是否可以动摇当事人合同基础的判断因素,而不能直接排除构成情势变更的可能。当事人排除情势变更适用之特约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如果事后情势变化动摇了当事人订立特约时合意基础,该特约可以被认定为不成立。成立情势变更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以当事人的假设合意为基准决定后续处理方案,合同变更和解除之间没有固定的优先关系。决定具体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方案时应将情势变更风险在当事人间分配,以探寻最为契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处理方案。对情势变更后的再交涉宜采取强制调解的制度构造,通过再交涉过程为确定当事人假设意思提供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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