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反垄断法合同的无效范围——以竞争自由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为中心  

On the Scope of Nullity of Contracts for Infringement of Competition Law:Insight in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dom of Competition and Freedom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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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周侠 Ye Zhouxia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5期164-178,共15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关于违反反垄断法合同的无效范围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将反垄断法规定视为效力性规定,针对横向垄断协议的效力采用“两阶段”的判断框架。不过,这一判断框架无法直接适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后者的难点在于,合同整体无效将纵容滥用行为的违法者,也不利于保护受害的交易相对人,而维持合同效力,则又将放任竞争秩序遭到垄断行为的侵害。此时,有必要借助竞争自由所包含的两个层次,将无效范围的判断区分为“限制竞争条款的识别”与“实体交易内容是否无效”两个阶段。对于限制竞争条款,因其限制了最低限度的竞争自由,应当认为绝对无效;对于实体交易内容,只有此部分的合同自由受损跟竞争自由之受限制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时,依交易相对人的主张,才应认定无效。

关 键 词:合同效力 竞争自由 单方实施 部分无效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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