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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二永 Liu Eryong
出 处:《中华戏曲》2023年第2期121-140,共20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青年项目“中国古代戏曲叙事理论史通论”(项目编号:18CB16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1批面上资助项目“中国古代戏曲叙事美学史”(项目编号:2022M711991)。
摘 要:元、明、清时期,剧论家们分别在“伎剧”“剧”“曲”以及“文”的本体观下,对戏曲叙事所追求以及达到的境界表达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元代胡祗遹在“伎剧”观下,以“得其情”“尽其态”从文本与舞台两方面对元杂剧叙事境界做出了理论概括。明清剧论家们分别在“剧”“曲”“文”本体观下,或将“尽情态”“尽人情”作为评价剧作优劣以及评判演员表演高下的重要标准,或视其为剧作盛行于世的主要原因,或确定其为文本叙事以及舞台扮演人物的追求。反映出在古代剧论家的意识里,无论戏曲本质是“伎剧”“剧”“文”,还是“曲”,叙事都是其重要目的,且叙事既追求对人物情态、情感、形象的极尽呈现,又追求对人情事理、社会面貌的真切反映。这一叙事境界的呈现也成为戏曲盛传于世、感染观众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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