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的领域法进路与范式革新  

The Field Law Approach and Paradigm Shift in Fiscal and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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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伟[1] Xiong Wei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广东深圳518000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270-283,共14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财政逻辑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21AFX00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的典型范式正面临领域整合的隐忧。在财税法学中全面贯彻领域法学思维以推进范式革新,尚需深入把握财税法的领域属性和深层逻辑。财税法的领域法基础在于调整纷繁复杂的“财-政”关系,其领域法特质在于控制“财”而实现“政”,包括以财辅政、以财行政、以财引政、以财限政,进而最大程度实现“财-政”关系的法治化。基于此,财税法需将公共财产治理作为推进其领域法建构的核心,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三元架构下完善学科系统。当前,财税法的范式重塑需要立足理财治国观和公共财产法理论,实现“从财到法”与“从法到财”相向而行,并在进一步廓清财税法内部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再体系化。

关 键 词:领域法学 财税法学 “财-政”关系 公共财产 法治化 再体系化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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