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评价的本质属性及其可诉性初探——以学位申请的“论文评阅”环节为例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Inherent Nature and Appealability of Academic Evaluation:Taking the“Dissertation Review”of Degree Application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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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详[1] ZHOU Xia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北京100872

出  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4年第10期16-23,共8页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

基  金: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2021年度课题“依法治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GJK20211041)。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首次在学位领域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中新增了“学术评价”概念,学术评价活动从传统惯习成为法律规制,具有了法定身份。学位申请中的学术评价属于研究生培养质量“出口管理”的重要环节,决定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取学位证书。梳理历年来与学位相关的司法案件可以发现,司法介入学位纠纷通常回避了论文评价等实质性内容,使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灰色地带。作为学术评价的重点内容,高校设定论文评阅环节具有上位法依据,但论文评阅结果能够直接影响学位授予行为,因而也引发是否可诉的争论。与此同时,论文评阅又是论文评审专家专业意见的独立表达,是学者独立行使学术判断权利的重要领域,不构成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应具有可诉性。论文评阅具有双重属性,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学校在尊重评阅专家的学术自主判断的同时,需要适当设定并严格履行程序,履行告知和审核的各项义务,规范学位申请审核行为。这是《学位法》严格质量控制、依法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学位制度 学术评价 学位申请 论文评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分 类 号:G643[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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