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规定“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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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春 

机构地区:[1]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安徽滁州233100

出  处:《人大研究》2024年第9期18-18,共1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某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规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反对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表示反对的方框内画X;弃权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表示弃权的方框内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他人下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笔者认为,选举办法规定“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违反了无记名投票原则,不合适。

关 键 词:人民代表大会 无记名投票 弃权 候选人 选票 符号 内画 选举 

分 类 号:D92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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