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犯罪的结果归属  

On the Result Attribution of the Crime of Malfeas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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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惟扬 钟明曦 XU Wei-yang;ZHONG Ming-xi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北京100084 [2]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95-111,共17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摘  要:渎职犯罪的结果归属,是一个兼具总论和分论意义的重要课题。渎职犯罪结果归属判断的复杂性,主要源于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介入因素、公权力的运作模式和部分渎职犯罪的特殊构造。在将滥用职权等故意型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等要件理解为“与过失犯中构成要件结果相类似的要件”之前提下,渎职犯罪结果归属判断既有理论中的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更加值得提倡的学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违反法律规范、行为准则,而是合法行使职权的,不存在渎职罪的实行行为,不能进行客观归责。欠缺义务违反的关联性,以及行为并未引起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所包含的结果时,不能认为危险在结果中得到实现,同样应当否定归责。在介入因素的判断上,第三人以自我答责的方式实现结果,且阻断或者代替了在先行为的危险实现的,不应将结果溯责于渎职行为人,除非其负有监督危险源或者保护特定法益主体的义务。

关 键 词:渎职犯罪 结果归属 客观归责 危险创设 危险实现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5.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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