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对金融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规制及中国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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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德香[1] 张佳伟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征信》2024年第9期44-52,共9页Credit Reference

基  金: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1SFB2025)。

摘  要: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RCEP确立了数据自由流动的原则,同时也关注到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金融数据本地化措施背后蕴含着捍卫数据主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数据商业利益等多重价值取向。运用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探究RCEP及各成员国对金融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规制现状。在RCEP框架下,为推动区域内各国金融数据流动的自由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我国应采取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制度、增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完善金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等应对金融数据本地化措施。

关 键 词:RCEP 金融数据本地化 数据跨境流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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