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路径探析——基于“乔丹”商标系列案11份再审裁判文书的考察  

An Analy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Prior Name Rights in the Trademark Law:Investigation of 11 Retrial Judgments Based on the “Jordan” Series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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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春磊[1] 黄梦月 Yang Chunlei;Huang Mengyue

机构地区:[1]长江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2]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湖北宜昌443000

出  处:《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104-112,共9页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地方立法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30804647160258);湖北高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案卷教学法在刑事法学课程中的应用研究”(2020419)。

摘  要:“乔丹”商标系列案对商标领域的姓名权保护具有特殊意义。对11份再审裁判文书的考察及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梳理,有助于厘清商标法中在先姓名权与人格性姓名权的关系。基于姓名权的双重属性,应对在先姓名权和人格性姓名权采取两条平行的保护路径,结合法院对在先姓名权保护程度的变化,针对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为代表的外国人在先姓名权的对应关系、知名度考量及侵权商标撤销等相关标准提供正当性依据与判断方法。

关 键 词:商标法 在先姓名权 “乔丹”商标系列案 人格性姓名权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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