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职能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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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慧宇 王巧 初建威 侯慧敏 杨洋[5] 武晓仪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 [2]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内蒙古包头014030 [3]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内蒙古呼伦贝尔018000 [4]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分行,内蒙古赤峰024000 [5]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分行,内蒙古乌兰浩特137400 [6]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内蒙古乌兰察布012000

出  处:《北方金融》2024年第9期91-94,共4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但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规定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承担领导、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决议型”职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性”职能在功能定位上差异很大。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对比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规定的变化,提出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能转变需要主要解决的问题。并借鉴北京市“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运行模式,结合人民银行实际,提出更好实现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职能路径的具体建议。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委员会 咨询性 行政性与司法性 

分 类 号:F832.3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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