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规则研究——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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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健辰 王云泽 

机构地区:[1]苏州城市学院城市治理与公共事务学院,江苏苏州215104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9期106-112,共7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苏州城市学院国家级项目预研课题(2023SGY004);2024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24SJYB1074)。

摘  要:自然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权利人对此享有个人信息权益,查询、复制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本质为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查阅复制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权利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等主体也有权查询不包含个人信息的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除了具有通常意义的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义务,还应当根据登记资料的查询规则,就查询主体的资格、查询范围等履行审查职责,包含尽到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告知义务,并对错误认定存在利害关系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承担法律责任。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资料 个人信息保护 查阅复制权 敏感个人信息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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