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不计入投诉时效的异议答复期间仅为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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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锟 

机构地区:[1]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招标》2024年第10期57-61,共5页

摘  要:案件来源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初字第313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终字第738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异议答复期延长、中断等相关规定,故而3日异议答复期应为法规确定的固定期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的异议答复期间,亦应为3日,答复期满即发生相应法律后果。投标人对招标人在3日答复期内作出的答复不接受的,应当在答复作出后的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招标人在3日答复期内未作出答复的,应当在答复期满后的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关 键 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案件来源 招标人 投标人 裁判要旨 招投标 异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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