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表述瑕疵但不影响评审可裁决采购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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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日清 

机构地区:[1]厦门市翔安区政协

出  处:《中国招标》2024年第10期69-71,共3页

摘  要:案例要点招标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表述有瑕疵,但供应商均未对此提出质疑,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为由而停止评标工作。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进行了合理的解释说明,需求表述瑕疵不影响评审公平公正,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对各家供应商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也不影响合同缔约与履行。在此情形下,基于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从政府采购效率出发,财政部门可以裁决瑕疵“治愈”,采购需求表述瑕疵不影响采购过程合法,采购结果有效。

关 键 词:评标委员会 项目评审 财政部门 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 采购过程 歧视待遇 评标工作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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