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名称与评审因素设定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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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日清 

机构地区:[1]厦门市翔安区政协

出  处:《中国招标》2024年第10期71-72,共2页

摘  要:案例要点软件著作权证书填写的标的名称虽未直接体现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无线互动”,也即软件著作权证书上的软件名称与评审因素设定不完全一致,但仅凭此就否决投标显然不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采购需求偏离表、产品彩页、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均可说明响应产品具有“无线互动”功能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给予投标人必要的澄清机会。

关 键 词:评标委员会 软件著作权 评标过程 软件名称 投标文件 采购需求 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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