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特定行业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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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芝秀 

机构地区:[1]广州市天河区政府采购事务中心

出  处:《中国招标》2024年第10期76-78,共3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 键 词:特定行业 差别待遇 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市场 采购项目 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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