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四权”表述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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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之友》2024年第9期8-8,共1页People's Friend

摘  要:在人大工作中,一般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地表述为“四权”。这“四权”即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16项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2项职权。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作了概括性规定,地方组织法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宪法和法律中找不到“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这样完整的“四权”表述。那么,这个表述是怎么来的?

关 键 词:地方组织法 宪法和法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 概括性规定 决定权 任免权 四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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