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和不予征收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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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文鹏 张诗航 

机构地区:[1]天津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4年第9期38-38,共1页

摘  要: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简称“企业”)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海关征收滞报金的情形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 键 词:进口货物 滞报金 海关申报 海关法 《海关法》 运输工具 货物运输 行政法规规定 

分 类 号:F7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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