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部分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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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昱杰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4年第9期46-4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均规定,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近年来,随着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登记机构对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和部分海域使用权登记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尝试以案例的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登记实务有所助益。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海域使用权 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 《细则》 登记实务 实施细则 操作规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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