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新平 朱逸文 ZHANG Xinping;ZHU Yiwen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2]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60-76,共17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数字人权治理的理论构造与法治保障研究”(编号:21JJD8200014).
摘 要: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开启了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但基于其重视言论自由的文化背景和促进产业发展的经济需要,制度设计重点在于保障数据的自由流动,而非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美国早期确立了公私分立、分散立法的个人数据保护的制度格局。随着数据安全事件的频发,特别是在“施雷姆斯案”后,美国现已开始着手制定统一的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同时,美国一些州也已经完成了各自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工作。影响美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演进的内在因素包括:对权利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对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平衡以及从防御政府到防御市场的理念转变。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应平衡好产业发展与权利保护的利益冲突,在立足自身文化传统与背景的前提下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同时积极参与数据保护的国际规则制定。
关 键 词:美国个人数据保护 数据隐私 产业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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