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指定医院条款”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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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勇 

机构地区:[1]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出  处:《中国保险》2024年第8期60-64,共5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问题的提出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健康保险必然涉及被保险人在投保阶段的体检行为及承保阶段的就医行为,保险人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体检及就医,此谓健康保险中的“指定医院条款”。“指定医院条款”贯穿于健康保险全流程管理中,如某保险公司《XX住院安心健康保险条款》中“指定医院条款”承担着规制“保险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关键流程的治疗控制及给付控制,是健康保险条款的核心内容,更是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核心环节。

关 键 词:指定医院 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 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 疾病保险 护理保险 医疗行为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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