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瑕买瑕”的职业举报人对投诉举报结果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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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松涛 

机构地区:[1]中国品牌与防伪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委员会 [2]山东省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  处:《中国品牌与防伪》2024年第9期9-10,共2页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摘  要:从“王海打假”开始,“职业举报人”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执法部门的监管空白,帮助执法部门发现并查处了不少“假冒伪劣”商品和“食品安全”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值得肯定!但近年来大部分职业举报人越发地紧盯“瑕疵”商品,妄图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利用热线满意度等机制达到自己“假一赔三”甚至“假一赔十”的目的,而且这种投诉举报占比越来越大,这种“知瑕买瑕”的“职业举报”群体在“老带新”“开办培训班”等模式下以几何倍数膨胀,不仅严重占用了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甚至一度出现了“夹带、掉包、造假”等方式的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对守法经营商家造成了极大困扰,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关 键 词: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诉讼 投诉举报 举报人 敲诈勒索 司法资源 执法部门 行政复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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