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商品条码领域“有禁则无罚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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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迪 

机构地区:[1]中国品牌与防伪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委员会

出  处:《中国品牌与防伪》2024年第9期11-12,共2页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摘  要:2024年3月,笔者曾写过一篇“聊一聊‘商品条码’的那些事…”的文章,在篇尾曾提到一些个人认为在商品条码领域虽然被界定为违法、但规章并未设定罚则即典型的“有禁则无罚则”情形,比如“委托加工产品标注了被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改变未及时申请条码变更”,甚至还有些“明显不当、但既无禁则也无罚则”的情形,比如厂家注册了厂商识别码并为多种商品分别编制条码,但实际不同商品混用。

关 键 词:商品条码 明显不当 识别码 罚则 委托方 委托加工产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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