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冯毅
机构地区:[1]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电影市场》2024年第10期26-35,共10页Chinese Film Market
摘 要:自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即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简称新公司法)公布以来,陆续出现影视公司减资的新闻报道,鉴于新公司法已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以相关报道为契机,以“未通知债权人”为出发点,分析新旧公司法规制下违法减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异同,探究新公司法规制下公司减资程序的违法边界,并提出尚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新公司法首次明确违法减资行为绝对无效,矫正了此前司法实践相对无效路径下的利益失衡之弊,拓宽了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并区分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新增简易减资的规定,简化了减资流程,删除了债权人的反制权;对注册资本认缴制进行完善,规定了最长认缴期限。但新公司法仍存在公司决策自主性、组织机构稳定性与保障债权人利益冲突、简易减资与变相抽逃出资的临界点无法直观辨别的问题,对减资时债权是否需按已届清偿期区分、减少的注册资本为“已实缴”还是“已认缴未实缴”等问题尚无细化规定,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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