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制下影视公司减资程序“合法”和“违法”的边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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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毅 

机构地区:[1]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电影市场》2024年第10期26-35,共10页Chinese Film Market

摘  要:自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即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简称新公司法)公布以来,陆续出现影视公司减资的新闻报道,鉴于新公司法已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以相关报道为契机,以“未通知债权人”为出发点,分析新旧公司法规制下违法减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异同,探究新公司法规制下公司减资程序的违法边界,并提出尚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新公司法首次明确违法减资行为绝对无效,矫正了此前司法实践相对无效路径下的利益失衡之弊,拓宽了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并区分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新增简易减资的规定,简化了减资流程,删除了债权人的反制权;对注册资本认缴制进行完善,规定了最长认缴期限。但新公司法仍存在公司决策自主性、组织机构稳定性与保障债权人利益冲突、简易减资与变相抽逃出资的临界点无法直观辨别的问题,对减资时债权是否需按已届清偿期区分、减少的注册资本为“已实缴”还是“已认缴未实缴”等问题尚无细化规定,需进一步探讨。

关 键 词:新公司法 影视公司减资 未通知债权人 程序违法减资效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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