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中期涉海律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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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理禹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 [2]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4年第2期77-91,共15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江南-马尼拉海上贸易西文档案(1769-1776)的整理、翻译和研究”(项目号:20BZS15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清代涉海律例,早期沿用明代律例,以配合禁海政策实施。康熙中叶的海上管控由“严禁”转向“弛禁”后,清廷调整修改法例,允许民间建造双桅以上船只出海从事商贸活动。但为维护统治秩序,清廷不断制定颁行新例,将海船修造、海上航行、货物运输与人员流动等各方面纳入法律监管体系,范围不断加大,限制日渐增多,处罚措施也日趋严厉。这些涉海律例不仅阻碍了清代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沿海地域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发展也带来相当大的影响。

关 键 词:大清律例 海洋 海上贸易 移民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K24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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