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斗杀”探析——以刑部驳案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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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天宝 杨阳[3]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法文化中心 [3]信阳学院学工部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4年第2期92-112,共21页

基  金: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社会治理法治化视阈下的少数民族宗教习惯法研究”(项目号:23SKJD002)的研究成果。

摘  要:斗杀是清代命案类型之一,《大清律例》关于斗杀的规定非常细致,具体可分为常人斗殴杀、同谋共殴杀、不同谋共殴杀、有特殊身份关系的斗殴杀、以斗杀论五种类型。爬梳相关驳案处理方式,清代斗杀驳案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驳轻重不实以情罪相符;二是驳错定斗杀以引断无误;三是驳类推不妥以比附相当。清代斗杀律例并行且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以及依律断案、情罪允协、注重说理的司法实践生动呈现出其追求立法完善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意蕴。个中所彰显的审断方法和法律精神于今依然有重要启示。

关 键 词:清代 斗杀 驳案 律例 司法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K24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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