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情事变更”规则的构建——以大理院民事裁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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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昊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4年第2期301-320,共20页

摘  要:民初民法典暂付阙如时,大理院从法律、习惯法、条理中寻找关于“情事变更”的法律渊源。大理院关于“情事变更”规则的判解,凡有“货币币值涨落悬殊”“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毁损”“耕作地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减少”“佃权关系中的增租、撤佃”“养赡义务人财力差减”五种具体类型。大理院构建“情事变更”规则的理路是:其一,在法源上主要采纳习惯法、条理;其二,在审理中严格认定事实;其三,在方式上构建具体条款。

关 键 词:民初 大理院 情事变更 法理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K25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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