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双轨制”转型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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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相木[1] 王永梅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4年第8期128-129,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在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过程中,基于内外有别的集体建设用地配置逻辑,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社会成员予以区别对待:对于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的生产、生活需要的集体建设用地配置,有必要以社员权为依归,并辅之以适度的行政介人和审批管理;对于面向非集体成员的集体建设用地配置,应有条件与国有建设用地适用相同的规则,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上同等人市交易,使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市场化配置 法律构造 内外有别 国有建设用地 社员权 集体成员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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