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货物运输立法模式从“分轨制”到“并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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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向阳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00

出  处:《水运管理》2024年第10期24-26,共3页Shipping Management

摘  要:我国水路货物运输立法模式的选择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要将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调整范围,即我国水上货物运输立法是继续沿袭“分轨制”,还是转变为“并轨制”。从国内看,由于时代背景已经发生转变,统一国际、国内水上货物运输的立法基础已经形成,“分轨制”已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发展需求;从国际看,以《日本商法典》欧洲《布达佩斯公约》为例,各国在水上货物运输立法上也展现出融合趋势。这些立法实践表明,通过统一的法律框架来规范水上货物运输已成为一种趋势。因此,可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契机,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条款一同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中,并采取“专节立法模式”。

关 键 词:水上货物运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立法模式 

分 类 号:F55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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