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平台身份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s Identit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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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婷姿 

机构地区:[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9期53-56,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案情[1],鹿王公司拥有的“鹿王”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具有较高影响力。鹿王公司发现,爱库存平台于2020年5月9日举办的微信链接特卖会上所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以秀米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爱库存平台经营者众旦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仅主张链接销售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爱库存APP进行销售的行为。

关 键 词:侵权产品 司法认定 民事责任 商标权 企业名称 电子商务 不正当竞争 赔偿损失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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