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地名商标“具有其他含义”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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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时家旭 

机构地区:[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9期69-73,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案情2022年2月,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北京海洋馆”系列申请商标作出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该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中“北京”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虽申请商标中还含有其他组成部分,但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认定 《商标法》 地名商标 商标申请 海洋科技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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