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OV公约框架下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1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y Rights in China under the Framework of UPOV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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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毅沣 DENG Yifeng(Law School,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Technology,Changsha 410004)

机构地区:[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出  处:《中国种业》2024年第10期8-13,共6页China Seed Industry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22WTC1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建言献策专项课题(2023JY002)。

摘  要:UPOV公约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其1991年版本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创新,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目前,我国尚存在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和力度相对有限、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不完善以及权利限制规则不清晰等问题,为此,提出以下针对性发展建议。首先,可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体系并增强其可实施性,以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其次,从违法行为的多元维度全面考量罚款档次的设定,有效缩减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促进“类案同判”目标的实现。最后,优化植物新品种权的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规则,明确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合理使用规则以及在保持现有强制许可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引入开放许可制度,为植物新品种的商业化应用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许可模式。

关 键 词:UPOV公约 植物新品种 《种子法》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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