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单位所办种业公司“去”与“留”——以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为例  

Should Seed Companies Established by Agri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ions be Continued or Divested :With CCRI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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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殿成[1] HUANG Diancheng(Institute of Cotton Research,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Anyang 455000,Henan)

机构地区:[1]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河南安阳455000

出  处:《中国种业》2024年第10期42-44,48,共4页China Seed Industry

基  金:“天池英才”引进计划项目资助。

摘  要:1985年我国科技体制进行改革,农业科研单位开始成立种业公司。经过多年发展,总体而言,种业公司可以复制的成功经验并不多。以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为例,指出农业科研单位所办种业公司存在优秀经营人才匮乏,事企管理界限模糊,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激励机制失衡,职称晋升困难等问题,探讨国家政策对于中央级农业科研单位的功能定位,提出中央级农业科研单位对所办种业公司实行完全剥离的建议。

关 键 词:科研单位 种业公司 历史进程 问题 定位 建议 展望 

分 类 号:F324.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3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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