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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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建 刘立娟 

机构地区:[1]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11103

出  处:《农业经济》2024年第9期114-116,共3页Agricultural Economy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常规项目“‘三权分置’视阈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研究”(编号23NDJC139YB);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和浙江省法学会2023年度法学研究项目“共同富裕视域下农民宅基地财产权益保障研究”(编号:2023NB08);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资助项目“共同富裕目标下农村宅基地的权利运行机制研究”(编号:22102132-Y);浙江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农村土地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2256221-Y)。

摘  要:宅基地有偿化是面向既往宅基地无偿使用而展开的市场化改革。在建立和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过程中,应适度弱化公权力的过多干预,探索建立一条以村民自治治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路径。建立并完善村集体内的议事会、监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管理机构以实现村民自治治理,村集体结合村民生活条件和地域条件等因素自主划定有偿使用范围,并引入一事一议对策、集体表决机制确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收益用途。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与协助作用,深入推进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

关 键 词:宅基地有偿使用 村民自治 集体表决机制 实现路径 

分 类 号:F30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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