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的“债务人默认”原则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成熙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4年第9期38-41,共4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随着赋强公证业务的推广,出具执行证书成为公证员日常工作之一。向债务人就履约情况进行核实是出具执行证书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债务人往往对于公证机构的核实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下,公证员一般会基于双方在赋强补充协议中“如债务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信函、电话不予理睬,或者无法联系当事人,视为承认违约事实,接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等类似约定直接出具执行证书。对这种债务人不予理睬或无法联系的情况下视为债务人默认违约事实并接受债权人强制执行申请的方式,笔者姑且称之为为“债务人默认”原则。

关 键 词:公证机构 强制执行 公证业务 公证员 债务人 执行证书 履约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