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打赏价金的认定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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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嵘 杨仕兵 李田 

机构地区:[1]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444300 [2]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4443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6期22-25,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行为人谎称进行不法交易而骗取打赏价金的,被害人虽不具有返还请求权,但并不影响财产损失的成立,应坚持“违法判断多元性”理论,认定为诈骗犯罪。在计算犯罪数额与处置非法所得时,需根据打赏价金性质准确区分,将不法原因给付之物、联结阶段自愿打赏和直播平台抽成全部计入犯罪数额,并对不法原因给付之物予以没收,同时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角度审查直播平台善意与否,平衡第三人与被害人利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关 键 词:直播打赏诈骗 财产损失 犯罪成本 不法给付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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