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原则在治安调解协议中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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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海新 冉孟勋 石洪平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检察部,404100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事务保障部,404100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五检察部,404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6期39-42,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治安调解有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提高人民群众法治素养、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的案件中,出现了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治安调解协议的现象,因而涉及到《民法典》第151条关于显失公平条款的认定和处理,若案件处理不当,将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甚至造成涉诉涉访事件。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强对抗诉必要性的审查,综合全案通盘考虑。对于不具有抗诉必要性且裁判结果不当的案件,要采取检察和解的方式,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效用,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民事检察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关 键 词:治安调解协议 显失公平 认定和处理 检察和解 

分 类 号:D631.4[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6[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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