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犯罪预备处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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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晓慧 牛四琳 李雪莹 

机构地区:[1]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76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6期76-80,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犯罪预备是犯罪的第一种形态,是行为入罪或出罪的关键节点。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了普遍处罚原则,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与延伸,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对危险性较大的共犯和重罪约定的犯罪预备予以处罚,又在分则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进行列举,体现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遵循。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明确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情形,保持刑法自身规定的逻辑自洽和刑法的谦抑性。

关 键 词:犯罪预备 罪刑法定 保障人权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D914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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