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属性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nsequential Offensive Attribute of the Crime of Issuing Fraudulent VAT Special Invo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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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金伟 Zhao Jinwei

机构地区:[1]温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101-114,共14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应当在行政违法性的基础之上独立进行.税务管理法规将受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界定为只需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行为犯、目的犯与抽象危险犯的观点,会将本应行政处罚的行为扩大到刑法打击范围,违反法秩序统一原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骗免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犯罪.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行为使国家减免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税款损失属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结果的判断.刑法应当基于法益保护原则和一般预防必要性的大小,实质地判断税款损失结果有无发生.当出票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者受票方不存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就意味着税款损失结果的发生.

关 键 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行为犯 结果犯 诈骗罪 犯罪既遂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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