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信用报告适用政府采购领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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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24年第5期55-56,共2页Construction Market and the Bidding

摘  要: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定基本条件。然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某地财政局发布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这还是头一回听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该地财政局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使用专用信用报告,并明确专用信用报告的查询渠道和留存的具体方式。潜在供应商可下载专用信用报告,作为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在开标现场展示。还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提供专用信用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关 键 词:信用报告 政府采购信息 投标文件 供应商 编制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领域 重大违法 真实性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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